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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防排烟8.5.1的第三条和8.5-4条是否矛盾

文章出处:消防排烟 责任编辑:李 发表时间:2021-05-20
  

8.5.1 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:

    1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;
    2 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;
    3 避难走道的前室、避难层(间)。
    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、厂房、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,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,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:
    1 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、凹廊;
    2 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,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。
8.5.2 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:
    1 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,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;
    2 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生产车间;
    3 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仓库;
    4 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(仓库)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,其他厂房(仓库)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。
8.5.3 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:
    1 设置在一、二、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,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、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;
    2 中庭;
    3 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;
    4 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;
    5 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。
8.5.4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(室)、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,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,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,应设置排烟设施。